《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详细标准发布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详细标准发布

中新网7月14日电据商务部网站消息,为更好地落实共享汽车补贴政策,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10个部委近日,联合发文《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换车补贴的范围和标准、申请程序、补贴资金审核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更好地落实共享汽车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换车,是指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将旧车和“黄标车”提前报废并更换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排放不符合国一标准的汽油车和不符合国三标准的柴油车。

旧车、“黄标车”和新车不包括三轮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中安排专门用于汇兑的补贴资金。的汽车。

第四条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组织实施汽车交车工作,指导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交车工作。开展相关工作。

商务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换汇工作,指导各地有关业务部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和新车销售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补贴资金的征收、分配、执行和监督。

公安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登记、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下发《机动车注销证明》。

环保部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检查,对报废机动车的拆解处置实施环境监管。

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加强监管.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管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换车的具体执行。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规则

第六条补贴范围: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出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汽车报废回收公司,换取新车(垃圾车)。车主的名称必须与新车名称车主相同):

(一)使用年限不足8年的老旧车型、中型出租客车;

(2)12年以下的旧轻型和中型货车;

(三)使用不满12年的中型老旧乘用车(出租车除外);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规定的使用寿命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详见附件1)。

“黄标车”可在“机动车环保网”查

计算使用年份的起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始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七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同时符合第六条第四款和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条件之一;

(二)符合第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四款,以及2009年旧车废旧金属改造补贴基金公布的车辆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交通部公告)财商务部[2009年第20号])。

第八条“黄标车”提前报废更换新车,新车已缴纳1辆0.6升及以下乘用车购置税政策的一半的,补贴不再可用。

第九条对按照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旧车和“黄标车”购买新车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补贴:

(一)报废旧车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2.报废轻型卡车每辆补贴5000元;

3、报废微型货车每辆补贴4000元;

4、报废中型客车每辆补贴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补贴办法:

1.报废中型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2.报废轻型卡车每辆补贴5000元;

3、报废微型货车每辆补贴4000元;

4.中型客车报废,每辆补贴5000元;

5.报废小型客车(轿车除外)每车补贴4000元;

6.每辆报废小巴补贴3000元(轿车除外);

7. 对垃圾车、重卡、大型乘用车、特种车辆每辆车给予6000元补贴。

省财政厅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黄标车”车型、车龄、城管等实际情况,合理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并上报市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及时批准公告并报财政部、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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