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景区坠亡,父母起诉景区索赔90万诉求被驳回!主审法官回应
没有购票进入景区出现了意外,景区应该负责吗?近日,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去年7月,小刘没有购买门票进入庐山景区的龙首崖景点,多日后经她父母报案,警方在景区找到了小刘的尸体。经查,她在7月26日进入景区的当天已经坠亡。小刘的父母要求判令景区赔偿90万元的诉求被驳回。
景区是否该负责和小刘是否购票有关系吗?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公平责任在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总台央广中国之声记者孙莹专访了此案主审法官和民法专家。
女大学生未购票进景区后坠亡
父母起诉景区索赔90万
2021年7月26日,女大学生小刘进入庐山风景名胜区龙首崖景点后失踪,8月6日,她的父母向庐山公安局报案,警方于8月10日在龙首崖下方约60米处找到一具尸体,经DNA比对确定死者身份为小刘。经过侦查,小刘在进入景区当天坠亡,未被发现。
主审此案的江西省庐山市法院法官黄达介绍,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小刘进入景区是通过登山小道,并没有购买门票。小刘在高中时曾因学习压力大,患上轻度抑郁症,在事发前曾与母亲发生争执。综合法医检验报告、父母提供的线索以及其他调查结果,警方确认排除他杀。经过庐山景区安全管理部门协调,保险公司对小刘的父母给予4万多元的补偿。
签完调解协议后,小刘的父母将庐山景区的管理部门告上了法庭,认为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90多万元。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分析:“按照民法典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也包括像庐山这样的景区,他们作为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要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具体来说,像庐山这样的景区在一些危险地段有没有安装护栏,有没有风险提示,有没有人员巡查,一些特殊地段有没有监控等,如果景区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再出现伤亡或者再出现一些意外,景区一般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
法院审理认为景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庐山景区管理部门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呢?对小刘的坠亡是否要承担责任?
黄达介绍:“法院审理认为:龙首崖景点作为开放式户外景点,沿途设有安全警示牌,在临崖观景台设有1.2米高的护栏,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排除他杀的情形下,结合小刘生前患有轻度抑郁症、独自出行、事发前与母亲争执、抛弃行李以及景区安全保障措施齐全等情况,推定小刘死亡系自身故意造成,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朱巍强调,并不是因为小刘没有购票进入景区,景区就不承担责任,而是景区能证明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不担责。
他表示:“第一,对于景区来讲,买票与不买票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都是应该有的。第二,景区对买票的人持票进入景区承担的责任要高一点。因为买票之后,有时候票里面会有一定的保险,而且在票面会有相关的地图,购票后消费者就变成了景区邀请你来的合同的相对方,所以景区承担的安全保障率要高一些。
有一些不买票的,特别是爬野山的,有的甚至这个地方‘景区’都是带引号的,连管理者都没有的,一旦造成损失,对赔偿的额度、责任的认定,相比正规的景区和直接购票进去的游客责任要低得多。”
司法实践中
应合理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法院在判决中进一步阐述了景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
黄达说:“这样一个年轻生命的意外离去,的确让人悲痛,但是当事人的观念固守‘有损害就要有人来填补’,‘人死为大’的道德观念长期以来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影响,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滥用 ‘公平责任’。不合理的维权、谁闹谁有理只会破坏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本案中被告并不存在过错,也尽到了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在死者连门票都没购买的情况下为其争取了意外理赔,尽到了人道主义精神,不应当再为此承担其他责任。”
朱巍分析,公平责任曾经长期被扩大化使用,依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要在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之后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朱巍表示:“在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基础之上,才有可能考虑公平责任。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这个责任主体没有责任,当然就不适用于公平责任,所以这个案件的不适用公平责任,我觉得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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